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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大學部]

110、111、112、113學年度(含)入學同學,所有電機系在學學生適用:
須修滿128學分,包括:
1.通識教育:28學分
2.專業必修:47學分
3.專業選修:33學分
4.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20學分 

109學年度(含)入學同學,所有電機系在學學生適用:
須修滿128學分,包括:
1.通識教育:28學分
2.專業必修:51學分
3.專業選修:33學分
4.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16學分

108學年度(含)入學同學
須修滿132學分,包括:
1.通識教育:28學分
2.專業必修:55學分
3.專業選修:33學分
4.自由選修(本系或外系):16學分

[通識課程]

(自107學年度起入學新生)同學修習附件所列審查通過之"程式設計及邏輯運算"相關課程及格,即可免修通識資訊能力課程。附件:屬程式設計及邏輯運算相關課程

電機系109-113學年度通識課程不採計通識學分科目 113.9.4(<-請點選)

113學年度起入學學士班學生(學號413開頭)適用社會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六至十小時為原則,並取消二場服務學習講座之規定;112學年度前入學學士班學生仍適用服務時數至少十六小時並參加至少兩場服務學習系列講座。

有關「選修物理系開設普通物理()A、普通物理()B、普通物理()C1學分,修滿共計3學分者可抵普通物理()3學分」,工學院需修習普通物理之學系不適用本措施。

[碩士班]

須修滿26學分,包括:

  1. 專業科目:24  學分
  2. 專題演講:2    學分

[博士班]

須修滿18學分(不包括專題討論、專題研究、專題演講、論文、工程倫理、專利等課程)
博士班資格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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