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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制實施細則

國立中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82.12.3訂定
87.09.16修正
92.09.22修正
94.12.1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係根據本校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第五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國立中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制定。

第二條:本系班導師設「生活導師」及「學業導師」兩職,其職責如下

一、「生活導師」每週提供二小時與導生會面,協助其解決生活上及課業上之問題。

二、「學業導師」須精通本系所、本校以及教育部有關課程及學分需求之各種法令規章以應對導生之質疑。

第三條:導師之任命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系主任為本系全部學生之主任導師。

二、「學業導師」,由系主任任命之。其中至少一人專司大學部一至四年級,另一人專司研究所。

三、隸屬校級之大學部宿舍導師,由系主任推薦之。

四、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為該生之「生活導師」,對於研究生未確定論文指導教授前,系主任為其生活導師。

五、大學部「生活導師」之分配如下。

(一)除了系主任、學業導師及宿舍導師外,其餘教師為生活導師,以家族方式分攤所有大學部每學年之學生,將之收為導生。

(二)大學部分配之導師導生關係除因特殊理由經系主任特准外,維持到畢業止。

(三)外系轉入生歸入同年級學生分配。

六、新學年班導師之任命於前一學年結束前二週內遴定,並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聘。

第四條: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導師會議,檢討導師業務執行成效。

第五條:導師費由經費與設備委員會統籌管理,供大學部各班(由系學會統一申請活動補助)、碩士班及本系導師舉辦聯誼活動。

第六條:本細則不詳盡之部份以第一條所列本校導師辦法為準。如本細則與該法抵觸時,以該法為準。 

第七條: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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